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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翟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5
浏览量:754

原告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公司诉称,2005728日,经过招投标,原告承担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住宅小区,合同约定价款为一次性包死。由于被告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严重拖延,人工工资、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给原告造成损失。施工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原告请求按照建筑行业标准支付尚欠工程款920万元。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造价鉴定后,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支付工程款1833万元,违约金549万元。


某房地产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建筑公司交付竣工资料,并承担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800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其中的一个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是,涉案工程造价是否需要进行造价鉴定?


律师代理意见:本律师作为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代理律师,主要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本案双方合同约定工程计价方式为,“平方米造价包干”,按照不同建筑结构确定不同单价,也就是固定单价合同。虽然在施工过程中,部分栋号的房屋结构发生变更,图纸发生变更,但是建筑结构变更后,仍属于合同约定的建筑结构范围内,不需要造价鉴定,只需要按照变更后的结构相应计算价格。其次,签订合同时也没有图纸,因为是按照建筑结构确定工 程单价,所以存在图纸变更,也不需要进行造价鉴定。


法院终审判决意见本案涉及11栋房屋,因第11栋房屋变更后的建筑结构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法院采纳鉴定结论确定造价,其余栋房屋没有采纳鉴定结论,按照合同约定的结构确定单价,计算工程造价。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2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建筑公司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47万元。


该案经过延边州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发回、一审、二审、最高法院再审。该案历经五年之久,本律师全程代理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得到委托人认可,并后续委托代理其他房地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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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翟敏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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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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