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某某民终某某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宋**、苏**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宋**向苏**购买1603号房产,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为4438000元,卖方保证没有查封情况,如卖方违约的行为,买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中*地产公司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居间服务。合同签订后,宋**向苏**支付了15万元定金,该款项托管于中*地产公司处。合同签订后,由于涉案房产已被法院查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宋**提起诉讼:1、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2、苏**返还定金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87600元;3、中*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1、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2、宋**支付的定金15万元,由中*地产公司予以返还;3、苏**支付45万元违约金;4、中*地产公司就前述45万元违约金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律师评析】
1、苏**在与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宋**涉案房产已经被查封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当解除,苏**应当向宋**承担违约责任。
2、中*地产公司作为居间方,在本案所涉房屋交易过程中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报酬,其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交易双方如实报告。查封信息属于房产的基本信息,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交易决策,中*地产公司作为居间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前进行核实并尽快如实报告。中*地产公司未尽到谨慎审查的法定义务,使宋**基于虚假情况签订了涉案《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发生损失,中*地产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雅成律师风险提示】
1、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依法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不是简单的转告,而是要对交易的重要信息进行审查,甚至要主动去相关部门去调查核实。如果不能尽到核查义务,将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买房人,自身也应谨慎交易,对卖方提供的交易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并且与卖房人一起去产权登记部门调查房屋档案,核实房屋权属,是否为卖方所有,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影响交易的情况。
翟敏
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